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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遭冒領,定型化契約排除電話掛失顯失公平,銀行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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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7/11聯合報A11版報載,陳姓男子於民國八十八月在誠泰銀行○○分行設立存款帳戶,並申請金融卡,但未約定轉帳功能。於八十九年農曆春節期間,陳的印章及金融卡遭竊,陳想以電話掛失,電話無人接聽,於恢復上班首日,即以電話向銀行行員辦理掛失,該行員發現陳在電話掛失前,金融卡遭轉走二百萬元,電話掛失後,又遭人轉走二百萬元,並提領六次現金共十二萬元。陳起訴要求誠泰銀行賠償,誠泰銀行以陳申請金融卡時,申請書上勾選不需要轉帳,且依雙方簽訂的使用金融卡約定事項,銀行沒有收到書面掛失申請前如有冒領情事,存戶一概自行負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誠泰銀行敗訴,理由是有關存戶於金融卡遭竊時應書面掛失止付,排除存戶得以電話掛失的途徑,造成存戶更大損大的危險,此定型化條款違背公共金融秩序,對存戶顯失公平,約定應為無效。又陳既未約定金融卡有轉帳功能,則第三人持金融卡請求轉帳,不能以陳在申請書上未【勾選】轉帳功能,即指其默示同意。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首先要陳明的是,乙種活期存款戶,即活期存款及儲蓄存款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消費寄託的法律關係。
二、就存款戶與銀行間所簽訂的使用金融卡約定條款,一般而言,屬於定型化契約,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該法於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第一項)。定型化契約中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失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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